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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1970-01-01 08: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自1990年以来,在原国家经委等部门和中国企业联合会的指导下,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审委会)共组织开展了十二届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的审定工作,相继审定、发布了800多项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对于推动我国各类企业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丰富企业管理理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管理现代化水平,经与全国审委会协商,决定从2006年起,由各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工作由全国审委会主办、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现代化工作委员会承办。各地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参照全国审委会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地区中小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的审定、推广工作。
  
    二、各地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对企业在实践中所创造的管理经验进行总结指导,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和省级企业联合会(企业管理协会)的工作合作与协调。在本地区审定基础上,可将中小企业创造的具有普遍推广价值的管理创新成果直接向全国审委会推荐。每省每年推荐不超过5项。
  
    三、推荐参加国家级审定的成果,必须符合《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规定的创新性、实践性和效益性的要求。要严格掌握标准,保证质量,对需要指导的企业,要帮助其做好成果的总结与提炼。
  
    四、成果的申报和推荐应按照《办法》的要求办理。要按照《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主报告撰写要求》及《申报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效益计算方法》,撰写主报告并计算成果效益,认真填写《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推荐报告书》。要做到材料完整、手续齐全、符合程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把关,并将所推荐成果的申报名称、创造单位及排序致函全国审委会。
  
    五、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的企业,可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成果创造人给予表彰奖励。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在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和具体项目时,可对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的企业予以优先安排。
  
    六、全国审委会每年年初发布组织审定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工作的通知,提出申报重点和相关要求;年中组织推荐单位和拟申报企业进行座谈,开展推荐和申报工作,九月底申报截止;十月至十二月组织专家进行审定,并在年底前发布审定结果。在次年年初组织召开全国企业管理创新大会,对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有关活动安排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全国审委会的日常工作由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现代化办公室(管理现代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承担。
  
    附件:1、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      
   
          2、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推荐报告书      
 
          3、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主报告撰写要求      
 
          4、申报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效益计算方法
 
                                                  二ΟΟ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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